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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篇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法规和标准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一、WTO的历史

(一)国际贸易组织(ITO)概念的提出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按一般商业条件所进行的有形商品(实物商品)和无形商品(劳务、技术)的交换活动。而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在美国主导下,国际关系中多边主义合作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世界经济和贸易领域,美国积极推动其主导的多边主义机制。年7月,布雷顿森林协定签署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即世界银行先后建立起来。而美国人设想的另一个主要国际机构就是处理贸易问题的国际贸易组织。

年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了美、英两国*府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联合建议,并成立了由18国*府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为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经过长时间的艰难谈判,该宪章终于在年3月获得通过。但由于英国在宪章谈判中极力抵制美国主导战后国际贸易制度,因而宪章中包含了大量的例外条款和*府控制贸易的内容,偏离了美国的自由市场和非歧视自由化贸易原则,最终美国国会没有批准该宪章,这也导致了其他国家对宪章的放弃。美国试图主导战后贸易制度的努力没有成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就此流产,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努力未能产生出积极的成果。

不过,国际贸易组织的失败并没有终止国际贸易领域的协调和合作。在国际贸易组织预备委员会日内瓦会议期间,美英等国还单独就关税削减问题进行谈判,并且达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GATT的“临时性”设计是为了用内容更广泛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取代它。作为谈判过程的副产品,关贸总协定在较小程度上延续着国际贸易组织的贸易多边主义原则。GATT一直“临时适用”,后来不断演进和发展,直到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从名称可以看出,GATT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而只是作为一个“临时”适用的协议而存在。GATT自年临时实施开始,至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的47年中,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绩,截止到年底,GATT共有缔约方个。在GATT40多年的实践中,其主要原则和规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认可,并在世界贸易领域中被广泛应用。GATT虽然只是作为临时协议存在,但其一直是管理和协调国际贸易事务的中心。事实上,GATT在经过多轮多边贸易回合谈判的变更及修改后,已逐渐发展为全球性的多边贸易机制,其制度下的规则经过不断整合,日益形成一套系统而全面的国际贸易准则。

但是,GATT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克服和修正的缺陷,其自身属性逐渐成为其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枷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包括:其一,祖父条款。祖父条款是一种法律适用规则,即当立法发生变化时,旧法适用于既成事实,新法适用于未来情形。GATT中的祖父条款出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的第1条b款,规定缔约方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时,不必与现行的国内法律相抵触。这样的规定产生的后果是,GATT缔约方的国内法,在一定范围内,尽管与GATT下的相关规定的做法不符,仍然可以在最大的限度内得到适用。祖父条款的设立减少了GATT制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治阻力,是不得已的折中。这样的折中做法加快了GATT签订的过程,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牺牲了公平性。其二,管辖范围狭窄。GATT主要着眼在货物贸易领域,这与GATT产生时世界贸易的实际情况是相符的。但是,随着近年来世界贸易逐渐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等其他领域渗透,以及世界贸易领域内新问题新争议的不断产生,GATT的管辖范围已不能适应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其三,由于GATT在本身的性质方面始终只是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多边协定,而不具备国际组织的性质,其条约的效力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执行效力及运转效率都不尽如人意。从本质上讲,GATT仅仅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临时协议而存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缺乏保证条约顺利执行的有效机制。其四,GATT缺乏一套程序详明、适用方便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无法起到裁决的作用。

GATT的上述缺陷使其解决经济全球化问题的能力大大减弱,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GATT要么消亡,要么其自身要做出巨大的改变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这也是WTO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年,当时的GATT总干事阿瑟·邓克尔成立了一个七人小组,就国际贸易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提出一份报告,即著名的“路特威勒报告”(LeutwilerReport),报告呼吁支持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年,欧盟和加拿大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此后,经过多方论证和各方的不懈努力,终于在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上,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c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Agreement),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并于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协议成立了更具有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以取代关贸总协定。

为了顺利过渡,在年GATT与WTO共存一年,此后,WTO正式取代了功勋卓著又备受争议的GATT。WTO由年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he“TRIPs”)等部分组成,其继承了GATT的核心原则及规则。实际上,年GATT就是对年GATT的修订,在原则和规则上,两者间具有的承继关系非常明显,是WTO规则中世界货物贸易的核心规则。如果说对世界贸易大战的防范是制定年GATT的主因,那么,WTO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贸易对全球性贸易规则体制的迫切要求。GATT向WTO的过渡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全球化趋势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趋势。

二、WTO的组织结构

(一)最高当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应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如一成员提出请求,部长级会议有权依照协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要求,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事项做出决定。

(二)第二层级:总理事会及其三种身份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三种形式的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贸易*策审议机构。上述三个机构实际上是同一个,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规定,它们都是总理事会,只不过是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而已。

①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应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还应行使《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指定的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

②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③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贸易*策审议机制中规定的职责。贸易*策审议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三)第三层级:各贸易领域理事会

除总理事会外,另外还有三个理事会,每个都处理不同的贸易领域,并向总理事会报告,分别为货物贸易理事会(货物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服务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其理事仍由全体WTO成员组成,并按要求设立附属机构。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策的职责。

(四)第四层级:委员会、工作组

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具体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见图3-1。

(五)代表团团长(HOD)及其他非正式情况下的机构

一般来讲,重要的突破很少是在正式会议中取得的,在更高层次的理事会中取得的可能性更小。通过协商而不进行投票,这种非正式磋商在WTO内部,甚至在WTO之外,再说服意见不同的成员达成协议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非正式会议与正式会议只差一步,同样也是由全体成员组成,如各国代表团团长的非正式会议。困难较大的问题要由少数国家通过讨论解决。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建立了所谓的“绿屋会议(GreenRoomMeetings)”制度,参加者是约40个对所讨论的具体问题非常感兴趣的国家。有时,僵局只能在由2~4个国家组成的小圈子里被打破,有时是在这些国家国内自行举行的会议上。在市场准入谈判中,最终结果是由各国承诺组成的一揽子多边协议决定的,而这些承诺是无数双边非正式讨价还价的结果。

目前,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磋商在协商一致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磋商从未出现在组织结构图中。然而,它们与正式会议是分不开的,对在理事会和委员会中形成正式的决定来说是必要的。但并非正式会议就不重要,它们是交换意见、记录各国立场和最终确认决定的场所。WTO成员之间达成协议的艺术,就是达到适当的平衡,以便使在少数几个国家间取得的突破,被其余WTO成员接受。

三、WTO的宗旨、职能与作用

(一)宗旨:为了所有成员的利益开展贸易活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从根本上而言,WTO所指的“生活水平”,不应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水平,而应指全世界的生活水平。可以说,WTO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根本宗旨而开展的。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WTO在强调扩大货物生产与货物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扩大服务贸易,并将服务贸易纳入世贸组织的法律调整范围内,这是WTO相比GATT的重大发展之处。

3.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把持续发展的观点引入WTO宗旨,这一点具有深远的影响。GATT序言中对世界资源强调的是“充分利用(fulluse)”,而WTO序言中对世界资源强调的是“最合理利用”(optimaluse)。可以认为,WTO的这一表述更具有科学性。也就是说,WTO并不一味主张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而是要求考虑资源利用与发展的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和维护的关系、资源利用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应当努力促进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并且有责任保护和维护环境,同时应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国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

WTO提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GATT中几十年的斗争成果,标志着国际经济新秩序正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

5.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的建立,标志着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它在监督、协调、管理未来世界经济秩序和贸易格局以及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该体制不仅将长期游离于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纳入体系之中,而且将全球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国际投资这三个重要领域。

(二)组织职能

1.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多边贸易协议是所有成员都需要承诺的,而诸边贸易协议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但各成员方可有选择地参加。

2.为谈判提供场所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同时提供使谈判结果生效的框架。

3.争端解决

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生纠纷时,通过该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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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贸易*策审议

世界贸易组织依靠贸易*策审议机制,审议各成员的贸易*策,主要是对各个成员的全部贸易*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评价和评审。其目的在于促进所有成员遵守多边贸易协议及诸边贸易协议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增加透明度。

5.处理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与负责货币和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增强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保证国际经济*策作为一个整体和谐地发挥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分别于年12月和年4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

6.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包含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大多数单独协议和安排中,这些规定中的一项内容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它们能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

通过关税与贸易协定使全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世贸组织的主要作用。此外,WTO还在农业、纺织品贸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有利于贸易发展的规定。这些协定和协议都将改善世贸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广化与深化的方向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另外,WTO使传统的贸易*策措施得到改观。世界贸易制度将进入协商管理的贸易时代,各国的贸易*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与含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WTO还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发生改变。在世贸组织的推动下,世界市场的竞争由单一式的竞争转变为综合式的竞争、由粗放式的竞争转变为集约式的竞争;并且企业也由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转变为矩阵式的组织机构,即规模经济转变为规范经济。

(四)WTO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共有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

1.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3.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4.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的规定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决定,以及一缔约方*府或*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府或*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5.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6.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现在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7.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的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该原则普遍适用。

(五)WTO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各成员之间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在所有成员中享有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②享有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③发展中国家可享有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④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⑤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⑥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2.履行的义务

①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②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

③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④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⑤增加贸易*策、法规的透明度;

⑥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的会费。

第二节WTO协议分类和总体框架结构

一、协议分类

WTO协议按领域和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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